擬實施土地整備、開展城市更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土地開發利用以來曾經作為或現狀為電鍍、線路板、鉛酸蓄電池、制革、印染、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儲運等行業企業用地(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市政基礎設施用地(以下簡稱環境基礎設施用地)。
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相關技術要求,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值,或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過有關地下水環境標準值且地下水可能存在風險的疑似污染地塊。
土壤調查評估首先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 建立污染地塊名錄→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一)風險水平超過規劃用途或地塊再開發利用項目可接受風險的土地整備、城市更新或用途變更項目,應結合規劃用途或項目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二)調查單位在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前,按照國家、省、市相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調查單位將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三)調查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專家評審意見和經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的修改說明作為方案附件一同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四)調查單位應按照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方案實施風險管控措施。因采取風險管控措施不當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塊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氣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環境應急措施,并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五)需開展治理修復的土地整備項目,調查單位應將污染地塊治理修復要求納入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并在土地整備階段開展治理修復工作。治理修復完成后調查單位對治理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治理修復效果符合相應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方可進入整備入庫環節。